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1 为了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法律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于 1998 年 23 月发布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分 4章 23 条, 现予全文刊登如下: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改进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 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推动企业的清洁生产, 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促进环境与经济可持续进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中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统一组织管理
指导委员会社下列机构: ( 一)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 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 ; ( 二)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 ; ( 三)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是指经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各类组织依据国际标准 ISO14001 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确认, 并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公司、 集团公司、 商业或社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 或上述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
第六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循环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认证条件与认证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 ( 二) 已按 ISO14001 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实施运行至少3 个月
第八条 认证程序: ( 一) 具备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可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面申请
( 二) 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