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 进一步法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法律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第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具体办法和日常积分工作由所属医疗机构负责。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积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第二章 积分办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 1 分、2 分、4 分、6 分、12 分,共五个档次。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12 分:(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二)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就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6 分:(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损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根据规定报告的;(四)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六)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