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生物制品管理制度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据和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
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纳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
它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 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试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督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经营民用生物制品的各单位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均适用本规定
在现行体制下,抗生素、激素、酶仍按一般药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生物制品的研制和审批按部颁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除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验证外,其它制品未经批准,不得临床使用
第五条新建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事先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讨论报告,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经批准项目均须按卫生部颁发的 GMP规定设计和施工;建成后由卫生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已有产品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增添新品种,需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 GMP 规定新建或改建车间
由卫生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准予增加新品种
第七条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单位,按所生产品种的制造检定规程连续生产三批产品,在自检合格后,将生产检定记录和样品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查和检定
卫生部根据检定所的报告核发
第八条由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制订,卫生部审批、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