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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的法律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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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避税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避税的法律规制避税涉及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私法意思自治与税法形式理性、税收实质公平与税收法定主义乃至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等 根 本 关 系 , 有 必 要 作 理 论 上 的 深 化 探 讨 。 一、关于避税的法律界定 由于纳税义务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对人民财产自由权的一种侵害,因此,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支出是其”经济人”性格的必定选择。根据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并非每个公民均须承担纳税义务,只有满足了法律所设定的课税构成要件,也就是具备了税收负担能力,公民与国家才产生税收债务关系。可见,公民无主动为国家制造税收的积极法律义务,国家不能要求每个公民都积极参加劳动、创办公司、参加投资以制造税源。因此,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理性决策、合理筹划,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解释、回避税法所法律规范的课税事实、利用税收优惠调整行为方式等,应当为法律所允许。问题的核心生于,在上述行为中哪些属于国家所鼓舞的节税行为,哪些是国家欲予否认其效力的避税,还有哪些是国家税法明令禁止的偷税行为。 从理论上明晰界定三者之间的法律边界,才能彰显税法鼓舞节税、否认避税、打击偷税的指引作用。由于避税介于节税与偷税之间模糊地带,有必要首先澄清避税的法律概念。对于何为避税的问题,理论界一般从是否符合立法意图、是否滥用私法形成权、是否以取得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等方面加以认识,但各种观点之间又各有侧重。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件已把各种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类型化,这些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在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规制下,能够自行选择某种法律形式以达成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定经济目的或实现一定经济性成果。假如纳税人选择一般所不用的法律形式不但实质上实现了所预想的经济目的乃至经济性成果的目的,而且还回避掉了一般所采纳的法律形式相对应的课税要件,使其税收负担减轻或排除了她们的税收负担,此称为避税。”中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清秀认为:”税捐规避乃是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对于私法上法形式之选择可能性,从私经济交易之正常观点来看,欠缺合理之理由,而选择一般所不使用之法律形式,于结果上实现所意图之经济目的或经济成果,但因不具备对应于一般使用 之 法 形 式 之 课 税 要 件 , 因 此 减 轻 或 排 除 税 捐 负 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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