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行制度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 ]121 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4 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 00 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 〕8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 〕42 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曾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月 享 受 生 活 费 补 贴 ( 以 下 简 称 按 月 享 受 生 活 费 补 贴 人 员 ):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或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依据; (二) 12 月 31 日(含)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四条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中, 12 月 31 日(含)前,男未满60 周岁,女未满 50 周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 第五条 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无企业原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或中小企业局(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 业 所 在 地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申 报 。 申 报 材 料 如 下 :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书面有效证明。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