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 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 1) 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 2) 额定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 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网锅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 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 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 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 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 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并报当地劳动动部门备案
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其职责是: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对司炉工人、 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加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 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