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 1995年7月7日 青政办发〔1995〕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 市政公用设施、 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 交通、 治安保卫、 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城市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区( 片) 住宅小区( 以下简称小区) , 应实行物业管理。 《办法》发布前, 已入住居民、 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 应搞好规划, 制造条件, 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公寓、 商住楼、 写字楼、 办公楼、 别墅区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组团等, 亦应制造条件, 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住宅小区建设可行性讨论报告应载明实行物业管理的意向。 第五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 , 下设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 , 按规定的权限分工, 负责物业管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各县级市( 含黄岛区、 崂山区、 城阳区, 下同)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 一) 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展规划; ( 二) 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管理工作; ( 三) 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 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 四) 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 ( 五) 按权限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南区、 市北区、 四方区、 李沧区( 以下简称四区)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 一) 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初审管理工作; ( 二) 参加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 三) 参加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标、 招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四) 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 五) 协调本辖区内有关管理部门与住宅小区管委会、 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 房管、 市政、 园林、 环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