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1)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1988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1988 年 06 月 28 日 失效日期: 1997 年 07 月 0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四章 设计与设计管理 第五章 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六章 领导与部门职责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 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委、 国家计委、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及山东省城乡建委转发建设部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在于增强青岛市的整体防护能力, 战时能防空袭, 平常能抗御自然灾害, 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 要贯彻”全面规划、 突出重点、 平战结合、 质量第一”的方针, 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坚持战备效益、 社会效益的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 包括黄岛区) 、 崂山县县城、 胶州市市区内新建住宅、 宾馆、 旅馆、 招待所、 商店、 饭店、 影剧院、 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 科研、 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 必须按标准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 一) 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三米以上( 含三米) 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 要按一层满堂修建防空地下室; ( 二) 规划确定综合开发的居住区、 小区, 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 含商品房面积) 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 三) 中央和地方各企业、 事业、 行政单位、 部队以及外资和中外合资新建九层以下、 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 其总建筑面积( 包括规划面积) 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般按五级人防工程标准修建; 需提高或降低防护标准时, 须经市人防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