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 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 4 周检查一次,孕28 周以后每 2-4 周检查一次,孕36 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一)孕早期(孕12 周前) 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 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 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 次B 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 辖 区 内 高危孕妇管理中 心
产前筛 查和 产前诊 断 的宣 传 告知 孕7~ 13 周知情 选择到有资 质 的产前筛 查或诊 断 技术机构进行18- 三 体综 合 征 和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