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日前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教授王临虹介绍,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与原有相关规定相比,新发布的《办法》和《规范》有以下明显不同:强调了孕前保健的内容,要求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规范的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减少出生缺陷;明确提出了孕早期、孕中期和孕晚期等不同时期的保健重点;明确了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要求,加强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管理,增加了血糖筛查等相关内容;对母婴传播相关疾病予以关注,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纳入孕期初诊检查的基本辅助检查项目。 王临虹教授说,《办法》还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工作中的管理职能,强调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孕产期保健工作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规定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并配合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司长秦怀金说,制定《办法》和《规范》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使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逐渐从原有的以技术服务和疾病管理为重点,转变为以预防为主和健康管理为中心,充分体现了健康管理和人性化服务的要求。(记者 甘贝贝)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 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