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分类号】L35901199517【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50407【实施日期】1995040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文号】劳部发(1995)161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名称】附件: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章名】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无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