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又称谨慎性调查,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其主要是在收购、投资等资本运作活动时进行,但企业上市发行时,也会需要事先进行尽职调查,以初步了解是否具备上市的条件。 “尽职调查”----“ 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尽职”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西方的法律文件中,是指做事情时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如果说谨慎态度可以分为一般意义的谨慎、非同寻常的谨慎,那么“尽职调查”就是非同寻常的谨慎。经过长期的发展,尽职调查的含义已从原先适用于法律概念,而被广泛地运用于并购交易过程之中。通过在并购过程中的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或被收购公司执行谨慎的调查和审计,使收购方了解并购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对目标企业来说可以从了解收购方的情况,以判断并购会给目标公司的股东、管理层和职工带来多大风险。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力求发现企业并购中的各种风险,并确定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办法。 尽职调查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公司经营管理审计、公司合规性审计和并购交易审计。涉及的机构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公司等。在并购过程中,最常执行的是财务尽职调查 (Financial Due diligence)和法律尽职调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购交易流程等环节,并购方在制定并购方案前期,一般己做了初步的了解或审计。 1 尽职调查分类 1.1 根据执行调查的主体分类。根据执行的主体,可以将尽职调查分为由买受人执行的尽职调查和出卖人执行的尽职调查。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尽职调查的目的上:买受人执行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和避免风险以及确定价格;出卖人执行尽职调查的目的则往往在于了解企业的现状以及控制将向买受人提交的信息的内容及形式,其中也可能不乏粉饰的目的。 1.1 根据调查的时间分类。根据执行的时间,可以分为缔约前的尽职调查和缔约后的尽职调查。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风险调查和确定合同价格;后者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买卖价格的调整和变更。实务中,出卖人完全可以拒绝买受人进行尽职调查。不过这样做的结果,要么是想买的人担心风险太大,不敢再买;要么是买受人即使想买,也会尽量压低价格。对出卖人来说,也面临一个两难处境:买受人往往都是同行,甚至是直接的竞争对手。在买受人经过尽职调查,对出卖人的企业有了全面、细致、整体的了解后,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