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11-2005) 条文释义 二 00 五年九月 2 目 次 1 总则 2 名词术语 3 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2 负荷容量统计 3.3 居住区供电 3.4 配套设施 3.5 配电装置接地 3.6 电能计量 4 设备选型 4.1 高压设备 4.2 低压设备 4.3 计量表箱 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5 施工与验收 5.1 施工 5.2 竣工验收 附录 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3 1 总 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释义]本条是标准的编制目的,强调了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以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为目标,突出安全、经济、实用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释义]本条强调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的规划要求,特别是居住区范围较大时,应根据电力发展规划预留建设35-110 kV公用变电站的所址及输电线路(电缆)的通道。为了确保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所需占用的位置及通道能得到预留,在进行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时,应同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的规划设计。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释义]本条说明了制定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要求,即应根据居住区内所有负荷的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运行维护管理的原则,以保证低压供电半径为前提,以确保供电质量为目标,充分考虑负荷随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