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材料一: 买卖双方未完成房产过户 中介仍收中介费受质疑 目前的格式合同,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
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最终完成房产过户,在很多人看来,这种情况下中介是不应该收取中介费的
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是由于中介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无需交中介费;如果是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要支付部分甚至全部中介费
目前买房人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介只负责到买卖双方签完合同,而不是以完成过户才能收取中介费
中介承诺未兑现应退还中介费 在北京版国五条政策落地前,为了避免交纳 20%的个人所得税,北京的二手房市场曾掀起过一波购房高潮
王先生就抢在国五条政策执行之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承诺可以在政策执行之前为王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并将这一承诺写进了居间合同之中,因此王先生就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中介费以及定金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
新政策执行后,由于该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