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厅规章制度 一、专有名词的定义和解释 本规章制度内所使用的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1)术语“中心”、“展览会”、“租馆协议”、“场租费”和“租用日期”各自具有在“条款”中所赋予的含义
(2)“摊位”指设立于租用区域内临时隔开的部位或房间
(3)“进馆期”指租用期内展览会开始前非展览日期间;“撤馆期”指租用期内展览会举办后的非展览日期间
(4)“承办单位”指租馆协议定义的乙方 二、中心内通道 观众自动扶梯:观众自动扶梯绝对不能被用做运送任何货物、设备或家具
三、地面负重 展馆编号 一层展厅 二层展厅 1、3、4、5、6 号馆 1,000K G /平方米 300 K G /平方米 2 号馆 3,000 K G /平方米 300 K G /平方米 23、56 号厅 1,000 K G /平方米 300 K G /平方米 四、摊位搭建和拆除 1、承办单位不得对展览大厅造成任何损坏,或改变或影响展览馆的建筑结构
否则损坏的修理费用应由中心估算并由主办单位全额支付
2、摊位搭建、安装和拆除的费用均由承办单位承担,且上述行为不得对中心其他租用者的展览会造成不必要的扰乱或破坏
3、不得改变展馆地面、墙、门窗、会议室或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结构
展馆任何部位不得打入钉子、螺丝或钻洞
4、中心仅允许使用可擦洗的粉笔或经批准使用的胶带在展览馆地面上标识摊位位置,其他地面划线方法不可使用
去除未经批准的地面划线,费用由承办单位承担
5、中心仅允许使用布底胶带将地毯和其他地面覆盖物固定于水泥地面
不允许在石质地面或墙面上使用粘胶物
承办单位应负责去除所有在租用区域内的胶带和残留标记,因使用未经批准的胶带所造成的对建筑物任何的损害补救工作由中心进行,其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不允许在中心使用背面有粘性的(可粘贴)图案或宣传品粘于建筑物的任何部位,中心因去除此类物品并修复任何损坏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