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 山东省标准为1000 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 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 山东省标准为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 10 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 15 年的,缴费年限每满 1 年(不满 1 年按1 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 60 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 50 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 持 相 当 于 当 地 居 民 最低 生活水 平的,不应 列 为供养直系亲属;如 经 鉴 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 l6 岁或者满 16 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 l6 岁或者满16 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 72 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 18 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2013]140 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纳入统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 人社办发[2013]9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