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 山东省标准为1000 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 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 山东省标准为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 10 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 15 年的,缴费年限每满 1 年(不满 1 年按1 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 60 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 50 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 持 相 当 于 当 地 居 民 最低 生活水 平的,不应 列 为供养直系亲属;如 经 鉴 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 l6 岁或者满 16 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 l6 岁或者满16 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 72 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 18 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2013]140 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