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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科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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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将孕产妇死亡率在 2000 年的基础上降低1/5 的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期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的要求,结合我省产科建设现状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迫切需求,制定本标准。 一、 机构设置 要求 ㈠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 是 具 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 符 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 域 卫生规划 和有关的资 源 配 置 要求。 ㈢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 产数 原 则 上不 少于 200 人次 ,二、 三 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 产数 原 则 上不 少于 600 人次 。(1) 二、 机构建筑 规模 项 目 三 级医疗 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 保健机构 一级医疗 保健机构 每 床 净 使用 面积 不 少于 7M2 7M2 6M2 2 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 ㈠人员编制标准 项 目 三级医疗 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 保健机构 一级医疗 保健机构 床位与人员之比(7) 1:1.5-1.72 1:1.5-1.72 1:1.3-1:1.4 高级:中级:初级(8) 1:2:4 1:2:2 主治医师不少于1 名 实际开放床位与病房护理 人员比例(9) ≥1:0.7 ≥1:0.7 ≥1:0.7 产房必须配助产师、士 ㈡人员素质标准(10) 1、医护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2、医师及助产士必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 母婴同室每床面积不少于(2) 9M2 9M2 7M2 分娩室每床面积不少于(3) 25M2 25M2 20M2 分娩区面积不少于(4) 160M2 120M2 100M2 分娩室面积不少于(5) 80M2 60M2 50M2 隔离分娩室(6) 有 有 有 3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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