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将孕产妇死亡率在 2000 年的基础上降低1/5 的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期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的要求,结合我省产科建设现状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迫切需求,制定本标准
一、 机构设置 要求 ㈠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 是 具 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 符 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 域 卫生规划 和有关的资 源 配 置 要求
㈢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 产数 原 则 上不 少于 200 人次 ,二、 三 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 产数 原 则 上不 少于 600 人次
(1) 二、 机构建筑 规模 项 目 三 级医疗 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 保健机构 一级医疗 保健机构 每 床 净 使用 面积 不 少于 7M2 7M2 6M2 2 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 ㈠人员编制标准 项 目 三级医疗 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 保健机构 一级医疗 保健机构 床位与人员之比(7) 1:1
72 1:1
72 1:1
4 高级:中级:初级(8) 1:2:4 1:2:2 主治医师不少于1 名 实际开放床位与病房护理 人员比例(9) ≥1:0
7 ≥1:0
7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