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小微企业团体意外险适用条款 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定残标准及附加烧烫伤条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 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平安健康医疗救援服务条款A 款》 《平安健康医疗救援服务条款B 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