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2]207 号, 2002 年10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 16 周岁至 50 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 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