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 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居民(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 受益权或者放 弃 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 被保险人在 同一事件 中死亡,且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 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 需 书面通知 保险人,由保险人在 本保险合同上 批注 。对因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 更 发生 的法律 纠 纷 ,保险人不承担 任 何 责 任 。 投保人指定或变 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 疾 、烧 烫 伤及医 疗 保险金受益人 除 另 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 疾 、烧 烫 伤及医 疗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任 第五 条 在 保险期 间 内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 发生 道 路 交通事故导 致 身故、残 疾 、烧烫 伤或医 疗 费 用支 出 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 任 在 保险期 间 内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 发生 道 路 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 自 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 内 因 该 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 终 止 。 被保险人因 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且 自 该 事故发生 日 起 下落 不明,后经人民法院 宣 告 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