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篇公务车租赁管理办法1-5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务车租赁管理办法QG / SHMCC13·ZD·01·51 - 2024(A)1 总则1
1 为法律规范公司公务车租赁,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从外部租赁用于公务的车辆
1 公司行政事务部是公司公务车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a)监督、检查各单位公务车租赁情况;b)各单位租赁公务车情况备案;c)建立公司租赁公务车台账
2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租赁公务车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管理工作
3 各单位是公务车租赁使用管理的主责单位
3 租赁申报3
1 凡需租赁公务车辆的,由使用单位填写《公务车租赁申请表》(见附录 1),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赁手续
2 租赁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租车单位须将车辆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各种保单复印件、《公务车租赁申请表》报公司行政事务部备案
3 租赁车辆一般为以下标准,特别情况须经公司行政事务部审批同意:a) 小型车辆排量≤1
b) 汽车车龄不得超过 5 年
c) 车辆购买价格低于 20 万元
4 签订租赁合同4
1 公务车租赁合同由各单位行政事务部门负责经办,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2 公务车租赁合同须统一使用公司《车辆租赁合同》(见附录 2)示范文本
3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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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车辆出租方与车主方须为同一人
5 租赁价格及租金支付5
1 租赁价格由各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财务部门审核
2 租金必须经各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支付,凭租赁发票办理财务入账
6 车辆保险6
1 车辆投保由出租方负责,保险项目必须包括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保额不低于 50 万元)、司机和乘客险(保额不低于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