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 291 期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24-9-16内容提要:2024 年 4 月 5 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 601 国际学术报告厅进行
中心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讨论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为同学们做题目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的精彩演讲
讲座由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讨论生吴春岐主持
刘教授首先以其仲裁的一个案件为开场白,引出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有关的十三个问题,并逐一进行了生动讲解
第一个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对此刘教授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对股东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应实行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批准生效主义或者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态度
当然,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并不排除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依思自治原则,通过法律行为的附款(含条件与期限)控制或者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生效时间
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所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逻辑
第二个问题: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之别
刘教授强调应区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股权变动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源,股权变动是流,前者生效并不必定导致后者生效,前者绝不以后者的生效为前提
“一股两卖”的,两个股权转让合同可能都有效,但在客观上只有一个可以履行,另一个合同按违约处理
第三个问题: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股权可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
对此,刘教授认为这种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
尚未取得股东身份的受让方在订立合同后假如取得了股东身份,从而取得了对该股东权的处分权,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第四个问题:部分老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
刘教授指出,现行公司法没有给予老股东此种情况下的优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