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原告赵**向法院起诉称:我于 1999 年 8 月 1 日到被告单位从事门卫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天管两顿饭,月工资为 700 元
因我不在被告单位吃饭,故被告在 1998 年 9 月向我发放了工资 810元,其中包含了餐费补助 110 元,但 1998 年 10 月起我的工资标准又变成了每月 700 元,我询问扣发我餐费补助的原因,被告答复我以后予以补发,但至今被告也没有兑现承诺
2024 年 6 月被告通知我合同到期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我从来也不知道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期限
我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常常在节假日加班,但被告未根据规定向我支付加班工资
现我起诉要求:1、被告补发我 1999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20 日的餐费补助 9720 元;2、补发我 1999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20 日的节假日加班工资 12079
06 元;3、向我支付 2024 年 7 月 21 日至 9 月 21 日的工资 1400 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 1999 年 8 月到被告单位工作,2024 年 10 月 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至2024 年 7 月 20 日止,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门卫工作,月工资标准为 700 元,上述合同中并无有关加班待遇的约定
2024 年 6月 14 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其双方的合同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到期终止
原告称其每月应享有 110 元的餐费补助,就上述主张其证人梁**出庭作证,梁**称其于 1995 年至1999 年 9 月在被告单位从事司机工作,其听原告说原告原来的工资是每月 810 元,后来变成了 700 元,被告答应管两顿饭,后来也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