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防城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制订2024 年 2 月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桂劳社发〔2024〕141 号)、《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24〕6 号)、《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24〕57 号)和《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防人社发〔2024〕7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对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合理的用药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及统筹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药店员工自觉遵守社会保险的各项规定
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措施调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并听取意见;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要求和变化情况,接受乙方咨询,协助乙方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第四条 甲方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费用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及时结算的前提条件
预留一个月费用(每年的 12 月份)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核清算时予以返还或扣减
第五条 甲方有义务定期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运行情况
第六条 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敷衍塞责,甚至以权谋私
第七条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