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各用人单位都在起草新的劳动合同。日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文本进行全面修订,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编写了模拟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若干常用条款,并在这些常用条款之下分别标注“使用提示”和“法规示要”。那么,今后劳动者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时候,哪些条款是必备的,哪些是协商的条款?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条款的内容?针对读者比较关怀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本报人才周刊根据新《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进行详细剖析。 必备条款中 4 条需注意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2、劳动酬劳 企业工资计发一般有计时或计件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从计时形式和计件形式中任选一种。其中,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大多数从事此类岗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特别提示: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是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是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是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酬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