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7
23”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看法2011 年 7 月 23 日,甬温线发生动车组追尾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200 多名旅客伤亡,铁路大动脉一时中断
对事故中伤亡的旅客依据什么法律进行赔偿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对事故中不幸遇难的旅客表示沉痛的哀悼
对事故中不幸受伤的旅客表示诚挚的慰问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再多的金钱都无法补偿此次事故中不幸逝去的生命
但事实是,对事故中伤亡的人员必须补偿,不然天理难容
要补偿就一定是具体的,就必须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定性和处理
对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对不幸罹难和受伤的旅客究竟应该赔偿多少,我不便妄加评论,重要的是铁路对此次事故伤亡的旅客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依据什么法律进行赔偿
据近期国内各大媒体以前所未有的“狂轰滥炸”式的,不炸垮铁路不罢休的狂热劲头所报道的信息披露,事故发生后第三天的 7 月 25 日,出台了对此次事故不幸死亡旅客的赔偿方案,以铁路承运人在旅客责任运送期间违反合同定性,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501 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损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 50 万元
事故发生第 6 天后的 7月 29 日,改为以铁路承运人侵权定性,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5 号)规定,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的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赔偿救助金额 91
我个人认为,对铁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