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商标侵权案评析 案情: “TEDA”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英文缩写,中文“泰达”是其译音
“TEDA”、“泰达”及“大地(图形”) 一直作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区域标志
自 1996 年开始,国资公司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区域标志以单独或组合形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商标,并相继取得 23 大类 200 余个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泰达”系列商标)
1998 年 2 月国资公司取得“泰达”文字商标、“大地(图形)+TEDA”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 32 类啤酒及制啤酒用原料等商品
2001 年 4 月,原告国资公司将“泰达”、“大地(图形)+TEDA”商标使用在天津泰达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泰达啤酒上
2001 年 4 月 14 日,天津圣中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申请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泰达+大地(图形)+TEDA”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 33 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
2001 年 11 月 26 日,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核准,天津圣中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平安公司
2001 年 12 月 29 日,被告以平安公司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
2001 年 12 月,被告平安公司、四川泰达公司作为生产单位,被告泰庆公司作为经销单位开始生产销售白酒、冰酒(葡萄酒),三被告将“泰达”和“TEDA”分别作为白酒和冰酒的商品名称
三被告在生产销售泰达白酒、TEDA 冰酒期间,被告泰庆公司与天津市中乒文化体育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广告承揽合同》,并在天津主流媒体上多次刊登广告
法院认为“: TEDA”、“泰达”及“大地”图形是开发区的区域标志,作为原告无形资产,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取得了“泰达”系列商标专用权,经授权广泛使用于企业和商品上,其中包括泰达啤酒
被告平安公司将上述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