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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期租赁合同如何作纳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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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期租赁合同如何作纳税安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7 号)规定,2024 年 8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试点。根据财税〔2024〕37 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在试点过渡期,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应该如何进行纳税安排呢? 试点纳税人如有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继续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经营租赁合同(下称跨期租赁合同),合同的标的物除极少特别情况外,绝大部分是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合适,操作更简单呢?笔者通过分析前期试点情况来看,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对于继续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仅纳税额降低,操作也更加简单。 “营改增”对跨期经营租赁合同的规定 为保证“营改增”试点平稳过渡,体现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思想,减轻纳税人负担,财税〔2024〕37 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跨期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政策适用租赁服务,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同时,考虑到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标的物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24〕37 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需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要说明的是,该条政策只适用经营租赁服务。同样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提供的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服务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实务中,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其合同的标的物除极少特别情况外,绝大部分是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两种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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