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 XX 纺织品有限公司诉忻 X 劳动合同纠纷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 XX 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XX法定代表人乐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 XX,上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 XX,女,1963 年 5 月 24 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 333 弄 12 号 301室
原告上海 XX 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与被告忻 XX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5 月 20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左翠莲独任审判,于 2024 年6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韩 XX,被告忻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 公司诉称,被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进入原告公司担任外贸业务员
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原告连年亏损,为了公司及职工利益,原告决定从生产型企业转向贸易型企业
2024 年 10 月 30 日,原告根据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将 XX 公司外贸业务员、会计、部分后勤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入上海 XX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被告即为董事会决议中拟转入 XX 公司的人员之一
2024 年 12 月,为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原告人事向被告索要身份证,同时告知被告劳动关系转移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后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为使被告的劳动权利得到保障,遂将被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员工的劳动关系一并转入 XX 公司,被告于 2024 年 8 月起搬迁至 XX 公司现营业地址工作
2024 年 2 月 28 日,被告不辞而别,后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 30000 元及经济补偿金 6600 元
原告认为其上述举动并未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