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金融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沪金院发[2024]55 号(2008 年 6 月 20 日校党委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上海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各类合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涉及经济权益的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坚持“七个结合”,即循序渐进与顺势而为相结合,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归口管理与分类运行相结合,权、责、利的对应和经办、签署、执行、监督的分离相结合,定期总结与定期培训相结合,重要从细与次要从简相结合,科学程序与机动灵活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是:加强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学校合同行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校事业健康进展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运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学校签订合同的内容提出法建议,并接受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法律事务咨询
学校可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的需要,联系校内外法律专家参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重大合同,参加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根据具体法律服务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责任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除明确分类管理的合同外,视学校综合性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决定其具体承办部门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二)负责统筹协调学校日常合同管理,指导学校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