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诉人刘××与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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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桂市立民终字第 105 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男
委托代理人邓××,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
负责人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2024 年 3 月 25 日作出的(2024)临民初字第 84-1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邓××,被上诉人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西碧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印象桂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原告为被告刘××所购买的临桂县碧园印象桂林小区×栋×单元××室已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义务履行地在临桂县临桂镇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当予以受理
因此,被告刘××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