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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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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诉人刘××与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9111-1-1.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桂市立民终字第 105 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男。委托代理人邓××,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负责人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2024 年 3 月 25 日作出的(2024)临民初字第 84-1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邓××,被上诉人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西碧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印象桂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为被告刘××所购买的临桂县碧园印象桂林小区×栋×单元××室已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义务履行地在临桂县临桂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当予以受理。因此,被告刘××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刘××对本院管辖本案的异议。上诉人刘××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根据 2024 年 5 月 23 日上诉人与广西碧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五款约定:出卖人按规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碧园?印象桂林南区一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为此,上诉人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与广西碧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业主公约》,2024 年 9月 1 日与广西碧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单位南宁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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