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宝视达眼镜连锁加盟业务”代理合同特许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代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地: 引 言“宝视达品牌”是指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可以授予其加盟商与加盟代理商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宝视达商号、商标、产品和服务、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体系、VI 系统、SI 系统等的总和以及上述要素的整合所构成的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的文化、经营理念和公司履约
“宝视达”商标已经于二 OOO 年六月七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合法注册
为宣传其商标/商号并为以下所使用的专有技术提供方便,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为其特许的加盟商设计并开发了标准化的标志、名片、文具、商业表格、经营流程手册、销售培训计划、人事管理和控制体系,以及特定的宝视达验光配镜标识,以下统称 “宝视达眼镜特许系统”
现乙方欲根据以下约定自甲方取得本合同项下的特定区域特许代理权,在核准地点代理“宝视达眼镜”加盟拓展业务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 “宝视达眼镜”加盟拓展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许可拓展加盟业务的区域及方式1、甲方授权乙方在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等三个省内使用甲方的“宝视达眼镜特许系统”拓展加盟业务,成为甲方在此区域内的加盟业务代理商
2、甲方和乙方之间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平等民事主体,乙方使用“宝视达眼镜特许系统”开展加盟拓展业务,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收益分成;并接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受甲方指导与监督
乙方在加盟拓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独立承担,自负盈亏
3、双方约定,乙方须在合作第一阶段内完成以下加盟拓展任务:第一年(12 个月)进展至二十家加盟商(或 40 个加盟店),第二年进展至五十家加盟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