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兴民二初字第 138 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管卫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翔,该行风险合规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瑞宏,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
被告:周振华
被告:吕模发
被告:雷赛容
被告:周华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南宁分行)与被告周振华、吕模发、雷赛容、周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12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邮储南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翔、郑瑞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周振华、吕模发、雷赛容、周华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南宁分行诉称:2024 年 1 月 4 日,被告周振华、雷赛容、周华春、吕模发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担保证责任
2024 年 1 月 4 日,被告周振华与原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450101113010xxxxxx《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主要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周振华发放 15 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建材,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5
60%,贷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7 月);被告周振华承诺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即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合计 161765 元;被告雷赛容、周华春、吕模发作为联保成员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被告周振华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