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兴民二初字第 17 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管卫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翔,该行风险合规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瑞宏,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
被告:许陈改
被告:林殷花
被告:叶世金
被告:肖林木
被告:段雪兰
被告:叶少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南宁分行)与被告许陈改、林殷花、叶世金、肖林木、段雪兰、叶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邮储南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郑瑞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许陈改、林殷花、叶世金、肖林木、段雪兰、叶少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南宁分行诉称:2024 年 10 月 18 日,被告许陈改、林殷花、叶世金、肖林木、段雪兰、叶少春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担保证责任
2024 年 1 月 3 日,被告许陈改、林殷花与原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450101113010xxxxxx《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主要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许陈改、林殷花发放 15 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建材,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5
60%,贷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24 年 1 月至2024 年 7 月);被告许陈改、林殷花承诺按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即借款前五个月不需偿还利息与本金,于第六个月根据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合计 161820 元;被告叶世金、肖林木、段雪兰、叶少春作为联保成员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