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经批准后生效
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经批准后生效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是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必须满足该条件,即经审批通过的股权转让合同才有效,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合同无效
中外合作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才生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编著的《公司并购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该书以“新加坡吉保进展有限公司与香港建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股权转让纠纷案”为点评案例分析了该问题
欲进一步详细了解该问题,建议阅读参考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公司并购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
该书主编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他们律师所的团队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该领域的法律问题可以与他们探讨沟通、委托处理该领域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电话 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
法律分析: 合同生效有三种方式,第一种为自然生效
即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没有法定条件和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合同生效适用此种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二种为合同当事人约定生效
当事人订立合同,法律给予当事人选择合同生效方式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来决定合同生效的情形,对于合同生效的判定,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