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买卖胶管合同货款纠纷案 江帆 翁秀明 【案情】 上诉人山东省东营市宏达橡胶厂(以下简称宏达橡胶厂)与被上诉人邓效正买卖胶管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经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自 1995 年,被告邓效正与原告业务员达成买卖胶管口头合同,合同约定款到提货
截止 1999 年 9 月 20 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 118260
60元,由被告出具欠款单一份,同时该欠款单另约定“本欠款等 98 年坏管退回结清”,但被告至今未退货,该款至今也未付
原判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买卖胶管口头合同有效,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付清欠款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被告邓效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货款 118260
案件受理费 4046 元,公告费 1000 元,由被告邓效正负担
判决生效后,邓效正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原审法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作出再审判决
宏达橡胶厂不服再审判决,提出上诉
【审判】 再审判决认定,邓效正 1998 年前欠宏达橡胶厂货款 105062 元
1998 年 3 月 16 日,双方签订购销“广友”牌吸水管合同,约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实行“三包”;货到使用 90 天内无发现质量问题,均可符合验收标准;用户自负运费;提货付 60%货款,剩余 40%三个月一次付清
1998 年 3 月 29 日,邓效正从宏达橡胶厂提货,规格型号及数量如下:6×5×8管 55 条、2
5×3×9 管 192 条、2×3×9 管 187 条,货款总价值 67212
60 元,邓效正付款37000 元
经厂方同意,以厂方名义将货销往黑龙江省龙江县水利物资公司(以下简称龙江物资公司),邓效正为此支付运费 7800 元
1998 年 4 月 11 日,邓效正又从宏达橡胶厂提货,规格型号及数量如下:4×4×8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