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文章作者:xxzx_lry2 更新日期:2014 年 07 月 09 日 浏览次数: 27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进展的意见》(国发〔2024〕14 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进展的决定》(云发〔2024〕12 号)文件精神,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法律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集聚创业进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有效利用省级重点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闲置楼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为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扶持小企业健康成长,在创业辅导服务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组织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审核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单位的初审推举,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可支配权的固定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生产厂房面积应在10000 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应在 3000 平方米以上
(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能为小企业提供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至少 5 项以上公共服务
(四)入驻企业 20 家以上并具有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且小微企业的数量占入驻企业的 80%以上;或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入驻小微企业 5 家以上;或者每年新增就业人员 100 人以上
边远欠发达地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视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