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什么是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
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
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响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
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继续性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性 在合同分类上有两大类,第一类合同是履行一次性就结束,双方的合同目的就达到的合同
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买一辆车、买一栋房子,车、房子交付,转移所有权,双方的债权债务就解决,还有价款也就解决了,这个履行不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不需要反复地重复相同的内容,这就叫一次性合同
我们见到的很多合同都是这种类型,其中最典型的是买卖合同
第二类合同,它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不是一时就能结束,而是要持续不断地进行,有的是不断的重复相同内容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供应电合同、供应气合同,这一类合同就是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就是由一个整体的合同来固定着双方大概的合同权利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再往前时间经过,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
这样每一个时间推移所产生的新的权利义务,就具有相对独立性,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债权债务
举例来说,在房屋租赁中,租赁满一个月,对承租人来讲,产生交付租金的义务;对出租人而言,产生请求支付租金的权利
再满一个月,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虽然同前一个月是相同的,但是,每个月交付租金的债权债务相对于整个租赁合同而言是相对独立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