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本案谈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许建江 [要点提示] 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以自己的身体为对象授权医方医治(检查)自己的疾病,因而医方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凡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其违约责任
医方未按医疗行政规章的规定建议患者做有关项目的检查,是违约行为
因医方违约,致使患者丧失了对其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及生产与终止妊娠的选择权,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
我国现行立法并无禁止为违约提供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规定,可以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来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情] 原告:杜红(化名) 被告: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院)
2024 年 10 月 6 日,原告到被告处进行孕期初诊,被告为原告建立了《宜昌市孕产妇系统保健手册》(以下简称《保健手册》)
《保健手册》记载:初诊日期 2024 年 10 月 6 日,原告孕次 5 次,产次 1 次,孕周 18 周+2,预产期 2024 年 3 月 16 日(+),身高 160CM,体重 75KG;被告还对原告的血压、骨盆等进行了检查
对《保健手册》上孕期检查记录的项目,被告基本作了检查,但对尿蛋白未作检查,亦未进行高危评分
《保健手册》第 13 页印制了孕期危险因素评分表
根据该表,原告年龄超过 35 岁应评 15 分,体重超过 70 公斤应评 15 分
《保健手册》第 26 页印制了如何及早知道宝宝是否患有先天愚型(即 21 三体综合症)的内容,但未列明五种应做产前诊断的孕妇情形
2024 年 3 月 4 日,原告在被告处住院并剖宫产下其子姚振纲
分娩记录上记载手术指征为羊水过少,生产时合并症为早破水
2024 年 7 月 7 日,姚振纲经宜昌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初步诊断为 21 三体综合症
杜红遂于 2024 年 7 月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