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业随意辞退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由 申诉人:闫某等六人,中外合资某大酒店厨师。 被诉人:中外合资某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罗某,中外合资某大酒店经理。 1994 年 12 月 5 日,中外合资某大酒店以经营滑坡为由,辞退了闫某等六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闫某等六人认为中外合资某大酒店辞退决定不妥,单方违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 1994 年 12 月 8 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赔偿办法,按每人每月 2000 元支付 27 个月合同未满期的违约金 5.4万元,六人合计 32.4 万元。 调查过程 经查,1994 年 3 月 1 日,中外合资某大酒店聘请了闫某等六人为饮食部厨师,每人缴纳风险金 2000 元,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 1994 年 3 月 1 日至 1997 年 2 月 28日止,合同未经劳动部门鉴证。合同中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闫某等六人的工资级别为四级一档,月标准工资 500 元,每月递增 50 元至月标准工资达到 1000 元为止。到 1994 年12 月 1 日,六名职工每人每月工资为 1000 元。合同中还规定:“单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在合同期满前,单方面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按乙方(同某等人)当月标准工资额的两倍乘以合同未满月数”计算,支付违约金。1994 年 12 月 5 日,某大酒店以经营滑坡为由,将六名职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既不按双方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又不发给六名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根据中外合资某大酒店辞退六名职工的理由进行调查,该大酒店在辞退同某等六人前,即 1994 年 9 月至 11 月经营额分别为 207648 元、190627 元、 258119 元,经营情况比较正常。因此,六名职工对以经营滑坡为由被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不服。 分析意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中外合资某大酒店以经营滑坡为由,辞退六名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属单方违约行为,应认定辞退无效,予以撤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赔偿办法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的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2 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协商违约赔偿办法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