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管合同成立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王爱华 [案情] 原告:孙宝军
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01 年4 月 30 日,司机刘安庆驾驶原告的鲁 J13151 号桑塔纳车到在莱钢樱花园小区居住的赵存良处帮忙,同时进入的还有赵兵驾驶的鲁 J13632 号车,晚 11 时 30 分在小区北门门卫室由赵兵一块进行了两车的出入登记
登记后门卫值班人员没有要求刘安庆将车停到停车场,刘安庆将车停放在了 2号楼前的通道上
5 月 1 日早4 时左右发现鲁 J13151 车不见了,在小区内未找到,在 5 时许向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报案称该车被盗,至今未破获
莱钢樱花园小区是莱钢城房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的——个住宅区,制订了交通管理规定且在进入小区的两门口进行了挂牌公示,其中第八条规定:临时来小区,在小区过夜的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每夜交纳5元停车费
同时制订了治安管理规定,在门卫室内悬挂,其中第三条规定:负责小区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单车的管理和保管、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区内车辆安全
原告诉称,2001 年4 月 30 日夜 11 时 30 分,原告因莱钢樱花园小区2 号楼的赵利萍结婚而去帮忙,原告的司机刘安庆在北门门卫室登记后将鲁 J13151桑塔纳车停放在楼前的道旁,由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及门卫值班人员严重失职,导致原告车辆被盗,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由于樱花园小区是被告下属的一个物业小区,所以责任应由其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 10 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不是樱花园小区的居民,其进入小区是为朋友帮忙,与被告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原告进入小区后没把车辆交付于被告,没有达成保管车辆的协议,原告丢失车辆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依据
原告车辆进入小区后擅自停放,未停放在明示的停车地点,车辆仍在原告的掌握控制之中,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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