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坚守精品文档主页地址:http://www.docin.com/afeidoc8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认定精品源自英语科一、案情20XX 年 7 月 18 日,原告某讨论所购得丰田越野 3400 型汽车 1 辆,并于同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共缴纳保险费 18940.80 元。同日,被告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 1 份,该保单载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 560000 元,基本保险费 800 元,保险费 7520 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20XX00 元,保险费 1512 元,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560000 元,保险费 5600 元,无过失责任险,保险费 302.40 元,玻璃单独破裂险,保险费 1400 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费 1806.40 元。合计保险费 18940.80 元。保险期限自 20XX 年 7 月 19 日零时起至 20XX 年 7 月 18 日二十四时止。该保单还特别约定,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待新车上正式牌照后次日生效。20XX 年 7 月 24 日,被告在车管所办理了该车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临时号牌川 AB××××。20XX 年 9 月 23 日晚 8 时许,原告的驾驶员将车停在该市某街时,车辆被盗,原告即向该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受理后现尚未结案。20XX 年 1 月 4 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拒赔案件通知书,拒赔理由是,根据车险条款及该保单项下“盗抢险责任自上齐正式牌照后次日生效”的特别约定,对本次事故不负保险责任,对原告的承保车辆不予赔偿。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承担盗抢险保险责任,支付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560000 元。原告诉称保险单中关于“盗抢险责任自上齐正式牌照后次日生效”之特别约定属于,而被告未向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被告辩称上述约定系附条件生效条款而非免责条款,约定的附条件行为尚未成就,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二、评析法院经审理后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所形成,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由于该保险单中对盗抢险的保险责任生效条件和时间作了特别约定,即该项特别约定属附条件行为,该条件成就时盗抢险的责任才予以生效。由于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尚未生效,原告所购车辆未上正式牌照前被盗,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而被告已收取原告盗抢险的保险费 5600 元,应返还给原告。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尽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