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法律规范等级测评行为,提高测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等级测评工作,是指等级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根据有关管理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非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等级测评机构,是指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审核推举,从事等级测评等信息安全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等级测评机构推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法律规范的方针,根据“谁推举、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四条 等级测评机构应以提供等级测评服务为主,可根据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安全保障需求,提供信息安全咨询、应急保障、安全运维、安全监理等服务
第五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下简称“国家等保办”)负责受理隶属国家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并对其推举的等级测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等保办”)负责受理本省(区、直辖市)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并对其推举的等级测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成为等级测评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二)产权关系明晰,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三)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四)测评人员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且无犯罪记录;(五)具有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六)具备必要的办公环境、设备、设施,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满足测评工作需求;(七)具有完备的安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