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股份公司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管理,提高运行效能,促进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监察,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人员行为规范等开展的一种调查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行使公司监察职能,负责对公司总部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产业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子公司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政策、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二章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的内部监察机构,在分管领导的指挥下独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并且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能够有效沟通监察结果
第六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第七条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对影响本单位工作效能的业务事项或管理过程、各项制度或细则的执行情况,包括人员考核、内部管理、费用开支、合同执行、招投标行为的合规性和统计数据的检查等
对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责第八条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监察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监察工作计划;第九条根据需要,对招投标、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