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已出版要点甲方(私企上市股份公司)与乙方(被激励员工)就股权激励事宜作出约定,采取限制性股票模式,包括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解锁条件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甲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甲乙双方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事项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股票来源及数量本次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为甲方向乙方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甲方拟授予乙方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股。第二条股票授予价格及付款安排甲方首次授予乙方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50%以及公告前(可选 20、60、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的较高者来确定,经甲方董事会决议,定价为每股人民币元,乙方购股资金需自筹解决。第三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乙方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3.1 甲方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2 乙方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3 公司认为的其他必要的授予条件:第四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乙方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4.1 甲方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