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企之间常见的涉税争议热点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讲义一、税法运用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一) 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与法律风险规避1、新准则“谨慎原则”运用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基本案情——风险销售案例:2007 年 12 月份, A 企业向 B 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但货款未收取。A 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 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了B 企业。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但直到2008 年 5 月底之前,货款仍未到帐。A 企业依据新准则“谨慎原则”和新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时未申报纳税,意在延期而非隐瞒,但当地税务局检查发现时, 却要坚持依法按故意偷税论处。★涉税争议—— 纳税人未申报,有规可循;税务局要处罚,有法可依。同样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操作,为何其处理的结果正好相反?熟是熟非?★法规依据 1——新会计制度及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本会计准则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 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新会计制度规定: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条件,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不能确认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等科目来核算。★法规依据 2——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相关规定:TL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2 院财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