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24 页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欧美台立法质量立法研究(三)六、关于法案起草的立法:法的构造法的构造直接关联立法质量法案起草以至整个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 是完成法的构造, 形成一个理想的或是可为多方面认可的正式的法案稿。 立法质量以及所立之法的质量如何,与法的构造科学化程度直接关联。国外、境外对立法所作的规定中,有许多是关涉法的结构问题的,有的还有对法的构造问题加以集中规定的。台湾的《行政机关法制作业注意事项》对法案草拟亦即法的构造就有专条规定,其内容涉及多方面。综合国外、境外关于法的结构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其基本要求至少有这样若干方面:(一)关于结构要完善的立法规定《统一规则》关于法的结构的规定立法质量是与法的结构的完善程度分不开的。 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部分,称为法的结构的要件。 [7] 美国《统一规则》第24 条对法的结构及其要件安排,有具体而规范化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则》的要求:其一,法要为读者安排最实用和最符合逻辑的结构。避免出现理解前面的条款需借助后面条款内容的情况。同一内容的条款应当集中在一起。其二,法的结构可能需要分编或进一步分章、节。篇幅长的法可以分编并应考虑进一步划分。其三,法的结构中的各种要件或条款条款可以作如下安排: (1)定义;(2)适用范围、例外、第 2 页 共 24 页保留(如有的话);(3)机构和其他有关主体的设立; (4)实质性条款;(5)禁止和处罚;(6)统一适用和解释条款; (7)标题的简称;(8)可分性条款;(9)生效日期;(10)法律的废止或撒销; (11)但书和过渡性条款(如有的话) ;(12)现有法律关系的适用(如果有的话)。《立法技术总方法》关于法的结构的规定前罗马尼亚《立法技术总方法》则规定:“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必须采用最适当的法律结构和立法技术方法, 使得条文能够准确反映研究报告中就问题实质提出的解决办法。”(第50 条)又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中通常应具有下列部分:名称;必要时应有序言和前言;一般性规则或原则,基本规则; 最后条款和过渡性条款。 ”(第 70 条)这些规定,都是就法的构造方面的结构安排问题所确定的制度。(二)关于名称要适当的立法规定法的名称与立法质量法的名称作为法的内部结构中第一层次的、每个法必备的要件,它的科学化、完善化,对立法、司法、守法以至法学研究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