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之构建特定作业条件下签署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要求。实践中,大多数生产经营企业对此没有充分的认识,在项目发包过程中不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沿袭旧的《安全协议》,其不仅直接造成安全生产保障上的疏漏,还使企业潜在地承担着市场主体的安全管理风险。本文尝试对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系列内容进行探讨,以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建立及推行有所帮助。1 法律依据和定义《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安全生产客理协议事项,其第40,41 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条件和内容,第86,87 条相应规定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法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指2 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情况下,生产经营这间就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而伓相协议。由此可见,安全管理协议的适用要件有3 项:一是主体要求,2 个或 2 个以上;二是场所要件,在同一区域或场怕工作;三是安全影响要件,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危及对方或第3 方安全的可能。2 条款执行中存在的当前发电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的管理存在以下问题:(1)认识不足首先在适用条件上,认为《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主要针对化工企业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然险物品的运输储存;矿山企业作业面的相互干涉;建筑企业在同一片区域进行施工的安全影响。荙不然,以发电企业机组计划检修外包为例,机组计划检修不是发包给一个承包主体,即便发包给一个承包主体,但由于电力生产的特殊性(在役机组和停役系统关联笥等),同时存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 个要件,因上经,《安全生产管理协含义》条款同样适用于发电企业;其次,没有从强行法的规范层次去认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也没有基于《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去探究改进和加强外包安全管理的可能性。(2)疏漏之处主要表现在:①大多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仅从安全事故的归责上来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不是“管理协议”,而是“责任协义”;不是“预防协议”而是“后果协议”;②没有依据《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要求做出约定,变成“违法”协议;③文本形式单一,缺少针对性,没有区分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