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简称 VOCs) 含量限值,规定了VOCs 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 排放控制。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 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 、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二、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三、 VOCs排放限值1、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VOCs计算)应执行表1 的规定。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2 执行。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3 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四、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1、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有机溶剂转移、墨辊等设备清洗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油墨桶、有机溶剂容器桶或胶水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2、 产生 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3、安装 VOCS处理设施的企业,其VOCS处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4、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5、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企业使用的含VOCs原料名称、厂家、品牌、型号、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