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简称 VOCs) 含量限值,规定了VOCs 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 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 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 、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二、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 VOCs排放限值1、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VOCs计算)应执行表1 的规定
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2 执行
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3 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四、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1、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
有机溶剂转移、墨辊等设备清洗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