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xxxx 年 xx 月 xx 日xxxxxxxx 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单位 ]:化工部 / 劳动部 / 公安部[文号 ]:(89) 化工字第 73 号文[发布日期 ]:1989 年 02 月 15 日[生效日期 ]:1989 年 02 月 15 日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 ,应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乙炔站设计规范》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第二章厂(站)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第五条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计任务书;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第七条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第八条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设备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提供设备。第九条乙炔厂(站)的初步设计,应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下同)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批,并请省级化工厅(局)参加。第十条乙炔厂(站)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